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6-27
 

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山农大校字〔201312

第一章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研究生证、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坐,并将证件置于课桌上方备查,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考试开始后30分钟以内不得离开考场。

第二条 参加闭卷考试,除带任课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图表、草稿纸等物,已带入者应放在指定位置。通讯设备必须关闭。

第三条保持考场安静,考生不得离开座位任意起立与走动,有问题时应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等待教师处理。

第四条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不得随意延长时间。交卷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

第二章违纪处分规定

第五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二)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监考教师要求出示研究生证明拒绝出示;

(三)未关闭通讯设备;

(四)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

(二)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三)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四)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五)参与集体作弊。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二)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三)组织集体作弊;

(四)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九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批评教育,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研究生在处理结论与本人见面后五天内,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的十五日内复审完毕并予以答复。一旦处分决定文件下达后不得更改。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