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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6-27 浏览次数: 19

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山农大校字〔2013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硕士学位

第一条 申请学位的条件

凡按国家规定参加入学考试或选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培养要求,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时,应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下列材料:

(一)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二)《山东农业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与审批登记表》。

(三)研究生论文、论文工作原始记录。

(四)发表的论文等材料。

第三条硕士学位课程与要求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和写作能力。

(四)专题讨论与实践教育。研究生应按培养要求完成文献综述或研究进展报告。

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跨专业申请者或未具有本科学历的研究生,需补修所申请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2—3门,成绩合格后,方认可其申请资格。

第四条学位论文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广泛,综合分析能力强,清楚本领域学术动态并具有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掌握课题相关的研究方法和技术,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3.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4.论文表述须通顺、简练、准确、数据可靠,图表清晰,实事求是,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5.论文工作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并有一定的创新。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其学位论文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学位论文是一篇系统完整的论文,不是几篇发表或未发表论文的拼合。

6.研究生要尽早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二)论文写作

1.学位论文包括摘要、引言、实验材料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讨论或结论、参考文献、外文摘要附录等。

2.学位论文封面应有以下内容:山东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院别、专业、研究生姓名、导师姓名及职称、日期。左上角注明分类号,右上角注明授予硕士学位单位代码和研究生学号。

论文写作格式按照《山东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基本规范和格式要求》。

第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和学位授予

每年有两个时间段受理学位申请,分别在六月和十二月。在规定日期前通过论文答辩,按要求上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于当年六月或十二月毕业并授予学位。

第六条 答辩资格审核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论文答辩前二个月提交正式申请。学院成立2-3人的资格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根据培养方案审核,包括必修课科目、成绩、学分)、发表论文等情况、论文原始记录、必修环节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核,并送研究生处核准。

资格审核合格者,学院为申请者聘请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组织论文答辩会。

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本次论文答辩资格。

第七条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硕士论文评阅聘请2-3位评阅人。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严谨,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1人)。指导教师(包括指导小组成员)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答辩前评阅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递,一律寄送给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或答辩秘书。

(二)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答辩工作由学位点统一组织,论文评阅人允许有1人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导师不能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三)寄送申请者论文、聘书、组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均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办理,申请答辩者不得参与。

辩委员会秘书一般由研究生秘书或由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

第八条 论文评阅

论文答辩前半个月,论文答辩秘书应将研究生论文寄送到论文评阅人手中。

评阅人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地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一)论文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实验设计是否正确,实验手段与方法是否先进,实验结果是否可靠,统计计算和结果分析是否科学严密。

(三)研究结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理论和技术上有无创新。

(四)对论文水平的评价。

(五)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六)根据论文水平和由论文所反映出的研究生的综合水平,提出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建议。

两名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可增补一名评阅人,若仍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学院不再为申请人组织论文答辩。若论文存在剽窃、抄袭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学院不予组织答辩,并做严肃处理。学院应将此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研究生处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论文进行复审,并作为评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学院有关学位点安排,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

(二)论文答辩按答辩程序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做详细记录。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未通过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对未通过者应做出是否重新答辩的决议,并在决议书内写明。如未做出决议,任何个人不得同意重新答辩。

(四)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将所有答辩材料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待讨论审查通过后,送交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者应按要求向学位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

(六)获准重新答辩的研究生,如果重新答辩未通过,则不能再申请答辩。

第十条 学校为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建立永久性学位档案。

第二章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申请学位的条件

凡按国家规定参加入学考试或选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修满必须的学分,达到培养要求,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课程与要求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考试与成绩评定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主持进行。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外语课重点培养博士研究生综合运用语言的能力。

(四)实践教育。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实行博士研究生学术交流和学术报告制度,要按培养要求完成相应学分。根据学科特点,鼓励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教学、生产或社会实践。

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并通过学科综合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必修环节,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论文必须文句通顺、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晰,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其学位论文应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学位论文是一篇完整系统的学术论文,不是几篇论文的简单拼合。

4.研究生要尽早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二)论文写作

1.学位论文包括论文题目、目录、中英文摘要、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及附录等。

2.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学位论文封面应有以下内容:

在封面的左上角注明论文分类号、UDC、密级;右上角注明授予学位单位代码、研究生学号。学位论文、论文题目(中、英文)、研究生姓名、导师姓名、职称、申请学位级别、专业名称、论文提交日期、论文答辩日期、学位授予单位和日期、答辩委员会主席及论文评阅人等按统一格式书写。

论文写作格式按照《山东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基本规范和格式要求》。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和学位授予

每年有两个时间段受理学位申请,分别在六月和十二月。在规定日期前通过论文答辩,按要求上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于当年六月或十二月毕业并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答辩资格审核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提交正式申请。学院成立23人的资格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根据培养计划审核,包括必修课程科目、成绩、学分)、论文原始记录、必修环节及政治思想品德、发表论文等进行全面审核并送研究生处核准。

资格审核合格者,学院为申请者聘请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组织论文答辩会。

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则取消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博士论文评阅聘请3-5位评阅人。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严谨,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并有半数以上为博士生导师,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指导教师(包括指导小组成员)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答辩前,评阅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递。

评阅人中若有2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则不允许参加本次答辩。若有1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可增补一名评阅人,若仍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申请人不能参加本次论文答辩。若论文存在剽窃、抄袭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学院不予组织答辩,并做严肃处理。学院应将此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答辩工作由学科点统一组织。答辩委员会委员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半数以上为博士生导师;其中校外专家至少2人。评阅人中最多有2人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导师不能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三)寄送论文、聘书、组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均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申请人不得参与。

答辩委员会秘书由研究生秘书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

论文答辩前一个月,论文答辩秘书应将博士论文寄送到论文评阅人手中。

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地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评阅人在论文评阅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一)论文在理论、技术或方法上的创新及难度。

(二)论文是否接触学科前沿,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如何。

(三)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四)掌握专业知识的坚实、宽广和系统、深入性,及其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五)试验设计的周密、合理性,数据的完整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

(六)论据的充分、可靠性,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七)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实验操作技能及工作量。

(八)论文写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九)提出结论性评语。

评阅人将评阅意见书寄送给院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处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论文,隐去导师和研究生姓名等进行盲评。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学院安排,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

(二)论文答辩应该按照答辩程序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做出详细记录。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坚持标准。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将博士学位审批材料等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然后由学院统一送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博士生本人应按要求向学位办公室提交其他上报材料。

(五)博士学位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申请人又未获得过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课题除外)。

(六)获准重新答辩的研究生如果重新答辩未通过,则不能再申请答辩。

第十九条 学校为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建立永久性学位档案。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他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务

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授予名誉博士的名单;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审核和遴选研究生导师;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研究生处。

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在职的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在职的有关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各学科专业的专家、教授和研究生导师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设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由5人组成。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要求确定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和范围;督导硕士、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以及论文评阅人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新遴选导师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可授予相应学位。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后,颁发学位获得者相应的证书。学位证书生效的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论文答辩费用从研究生经费中支付。费用包括:

(一)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答辩时需要的住宿、交通费用。

(二)论文评阅费。

(三)论文答辩费。

(四)其他有关的必需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或个人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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