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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6-27 浏览次数: 20

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

山农大办字〔200712

为切实提高我校学位授予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关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须在SCIEISSCI录学术刊物或国家级学会最高学术刊物(限一种)上发表不少于一篇研究论文(必须为学位论文内容、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山东农业大学),方可申请博士学位。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各学位点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高于上述基本要求的论文要求,经学院教授委员会通过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后执行。

正常毕业时,未发表本学位点申请博士学位所要求研究论文的博士研究生,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一)申请答辩,答辩通过者,发毕业证书,但不受理学位申请;毕业一年内,发表出本学位点申请博士学位所要求论文的,方受理学位申请。

答辩未获通过者,发结业证书(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论文答辩通不过者,由答辩委员会提议,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硕士学位)。结业一年内,发表本学位点申请博士学位所要求论文的,申请重新答辩,重新答辩机会只一次。

(二)延长学习年限,但总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延长期限届满,仍未达到本学位点申请博士学位所必须发表论文要求的,可申请答辩。答辩通过者,发毕业证书,但不受理学位申请,毕业一年内,待发表论文符合要求后,方受理学位申请。

二、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须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不少于一篇研究论文(学位论文内容、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山东农业大学),方可申请硕士学位。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各学位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高于上述基本要求的论文要求,经学院教授委员会通过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后执行。达不到上述论文要求的,参加论文盲评。

三、各学院需制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学术刊物清单,报研究生处核定并公布。

四、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从2007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开始施行。

 

200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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