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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选修课程的规定​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6-27 浏览次数: 79

关于研究生选修课程的规定

山农大校字〔201312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管理,保证研究生选课工作正常进行,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在入学第一周内,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和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制定适合自己研究方向的培养计划,《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一)》一式三份,一份存学院研究生办,一份存研究生处培养科,一份学生自存。

二、新生在入学后第二周内,参照已制定的培养计划表,以院为单位在网上完成第一学期的选课任务。研究生课程原则上要求在入学后三学期内完成,每学期选课以不超过七门课(1215学分)为宜。

三、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予变动,因故必须变动时,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及分管院长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退选或改选。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无故缺考论处,成绩记零分。办理退选手续后方可改选课程。改选或加选课程同正常选课手续相同。开课二周后不再办理改选手续。

四、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完列入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入学前两年内经研究生处批准学习的研究生课程,入学后可申请免修。免修课程需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包括试卷)的证明材料,经导师、任课教师、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免修。

五、经过自学要求参加某门选修课程考试的研究生,应在该课程结束前四周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处同意后,由研究生处在该课程考试前两周通知任课教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试。

六、对于列入培养方案必须学习而本校又不能开出的课程,由指导教师与研究生共同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联系选修,具体联系事宜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负责办理。外出选修课程所需费用从导师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付。选修校外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两门。学习结束后,研究生需将经过该校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考试成绩单及试卷交研究生处培养科。

七、凡申请选修研究生课程的人员,必须提前到研究生处培养科办理选课登记手续,否则不安排考试,不提供成绩证明。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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